孝昌法院审理第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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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9 23:08:55 | 显示全部楼层 |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日前,孝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第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,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。

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,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淘宝网店、QQ、及微信多次销售假冒“天之蓝”“飞天茅台”、“五粮液”、“剑南春”等白酒。同年3月15日,公安机关将徐某某抓获。经当事人在庭上举证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,涉案销售金额共计104316元,有被告人供述、证人证言、支付宝交易、转账记录、QQ聊天记录、快递单据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,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。

孝昌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徐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,单独或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法院根据徐某某基本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犯罪情节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,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。

法官后语: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日益发展,受经济利益的驱使,有些人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,严重破坏了公平、诚信的经营体制,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对于以身试法,触碰道德与法律底线的人,法律将予以严厉的制裁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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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10 17:39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抵制假货,做的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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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10 18:56:05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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